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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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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党建网 www.lzdjw.gov.cn 07-08-03 15:37:52 来源: 浏览: |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我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参照上级组织部干部监督管理的办法,结合林州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股级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首先,实行股级干部监管是在更深层次上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需要;其次,实行股级干部监管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三,实行股级干部监管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级干部是基层干部队伍中的骨干力量,强化股级干部管理,对于加强全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四,实行股级干部监管是规范我市干部管理的迫切要求。1997年市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市委组织部也下发了《关于对股级干部实行监管的通知》,对规范我市干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个别单位未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事,严重地影响了对干部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有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工作,对规范我市干部管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四大战略”都具有十分重的意见。
二、监管范围与对象
1、纪委内设科室副职和其他党群部门内设科室正、副职;
2、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正副庭长(含基层法庭)及机关其它中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基层检察室主任及机关其它中层;
3、政府各部门和正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科室及下设二级机构(含派出机构)的正、副职;
4、副科级单位的股级副职和内设机构的正、副职;
5、市委组织部监督管理的其他干部。
三、任职资格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志,遵纪守法。
3、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具备与该职务相关的业务知识。
4、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现任股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9周岁以下,为改善年龄结构,逐步使干部年轻化,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不得超过35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某一方面有一定专长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报组织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机构与职数
股级干部要严格按照林文[2002]9号文件和豫人[1997]66号文件规定的机构和职数配备。内设科室配备原则是:编制1—2名的配1职,3—5名的配2职,6名(含6名)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依据编制总数、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编制在10名以下的配1—2人,11—50名的配2—3人,51—200名的配3—4人,201—1000名的配4—5名。凡未按市编委核准的“三定”方案进行的,市委组织部一律不予审批。
五、选拔任用程序
(1)拟定方案。各乡镇、市直各单位在调整干部之前,要拿出调整方案并征求组织部领导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2)组织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委任、选任、聘任等形成,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必须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程序进行选择,同时要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把那些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3)上级审批。初步人选确定以后要持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市编委核定的“三定”方案和单位研究会议记录,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在半月内予以审批。单位在接到组织部批复后,方可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
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正副庭长;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按照上述程序,由组织部、人大干部科和政法委共同考核同意后,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提名,人大任免。法、检两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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