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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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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党建网 www.lzdjw.gov.cn 07-08-03 15:50:38 来源: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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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针对全市党员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把好“六关”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把好六关:
1、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关。申请入党人员要向党支部、党(工)委“双层”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要组织全体党员、群众代表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测评推荐,在此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投票确定。党(工)委要派专人全程指导、监督,保证程序规范、民主公开,所确定人员党员认可、群众满意。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关。党支部要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两名培养联系人,进行联络帮助;要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汇报。党支部(总支)要定期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措施,不断改进培养教育方法,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党委每年必须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5-7天的集中培训。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政治、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各党(工)委要对各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向计划生育、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
3、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关。经上级批准,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受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大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到会党员不过支部全体党员半数以上的不开;入党介绍人和发展对象未到会的不开;党员表决未达到支部全体党员半数以上的不通过。
4、预备党员审批关。对上报的党支部会议通过的预备党员,党(工)委要及时召开党(工)委会研究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前,主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要亲自与每一名发展对象进行谈话。组织委员或组织干事要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和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负责向党(工)委介绍每名发展对象的情况。党(工)委要召开党(工)委会进行认真讨论,逐一进行表决。不得以碰头会、联系会、或委托党(工)委职能部门代替党(工)委会,研究审批预备党员。
5、预备党员培养教育关。党(工)委审批后,要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预备期内,党支部要继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入党介绍人要切实担负起对预备党员培养教育的责任。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自我总结。党小组、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考察一次,并填写考察鉴定意见。
6、预备党员转正关。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对确有问题或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经讨论通过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转正党员要及时报党 (工)委审批,审批结果要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库,培基扩源
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库。各基层党组织要更新观念,拓宽视野,多层次、多渠道发现党外优秀分子,通过加强教育培养,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1、推荐范围。以农村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为重点,突出致富带头人、科技示范户、农民经纪人、企业优秀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回乡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以及外出务工、经商和外来的优秀青年。
2、推荐标准。政治素质较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积极向上;工作能力较强。工作业绩比较突出或有一定潜力,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带头作用;文化程度较高,学历一般为高中以上;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乐于奉献,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较好。
3、推荐要求。推荐工作由基层党(工)委负责组织,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每年至少推荐1-3名;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每年至少推荐4-6名;每个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每年推荐2-4名。推荐采取全体党员、群众代表投票等方式进行,党(工)委要派专人对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了解被推荐人的真实情况。
4、党委建库。各党(工)委要根据推荐情况,筛选出一批优秀青年,登记造册,分类建库。党(工)委每年要组织一次推荐、考核,存优汰劣,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强分类培训和指导,对在库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周的集中培训。对特别优秀,准备优先培养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要逐人考察,跟踪培养,并登记造册,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继续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按要求进行7-10天的张榜公示。同时,要设立发展党员公示栏,实行全过程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从事职业或致富项目)、入党所处阶段、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等基本情况,公布监督电话。党员、群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随时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党组织要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反映情况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得发展或转正。
四、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即:支部大会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或转正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程序。投票表决时,要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人选由支委会提名、支部大会通过。每名有表决权的党员对一个票决对象只能投一张票或不投,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表决有效。表决意见分为赞成、不赞成和弃权三种,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一个意愿。获得赞成票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无表决权的党员应出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向支部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对两个以上票决对象进行票决时,应逐人进行(可以在一张票上分别列出票决对象姓名)。
党支部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及时将表决结果连同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支部决议栏目内。要将表决结果报告连同发展党员有关材料报上级党 (工)委审核和备案。
五、实行党(工)委、(总支)委员列席发展党员支部大会制度,加强指导
党支部召开发展党员大会前,要报上一级党(工)委(总支),党(工)委(总支)派党(工)委、总支委员列席。列席会议的党(工)委、总支委员要提前调查了解,掌握支部及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支部发展党员大会按程序、按要求进行,并帮助指导处理支部大会所遇到的有关问题。列席人员不是所参会支部的党员,没有表决权,但对支部通过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形成的决议(包括填写的申请入党人员或预备党员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党支部意见等)要严格把关,并在《入党志愿书》填写支部决议的左下方签名认可。
各党(工)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员制度,挑选一批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作风正派、处事公道、熟悉发展党员工作业务的党员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员,明确职责、任务,全程参与指导分包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
六、试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严肃工作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试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施对象:在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至预备党员转正阶段,负责培养、考察和审批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和个人。
(二)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
1、入党介绍人或考察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深入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经历和现实表现等,向党组织作出不负责任的报告的;2、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在未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的情况下讨论通过的;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公示、未经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讨论表决的;5、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未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委批准或备案的;6、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大会时,故意不通知或阻挠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或者到会党员未达到规定人数强行表决通过的;7、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对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予以转正的;8、未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9、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出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讨论其转正的;10、未经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1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未满一年,确定为发展对象的;12、群众反映有问题的,未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或故意不进行调查,有意拖延的;13、党(工)委、总支审批预备党员未经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14、党(工)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支部会议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党员,一般情况下,在三个月内没有讨论审批,未下发转预备、转正通知单的,特殊情况下六个月内没有审批的,未下发通知单的。
(三)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符合上述情况第1条的,对介绍人或考察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重新确定介绍人或考察人;
2、符合第2条的,对有关党组织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赔礼道歉;
3、符合第3、4、5、6条的,对支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支委会进行调整。同时,已经形成的决议无效,必须经支部大会按规定重新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方可确认;
4、符合第7条的,对支部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规定接收的预备党员或转正的党员,不予承认;
5、符合第8、9、10、11、12、13、14条的,对有关党(工)委、总支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责令整改,并取消该党(工)委、总支及相关责任人年度党建工作评先资格。对违反规定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不予承认;
6、其它对《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我市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执行不力、性质严重、造成影响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因发展党员问题引起群众上访、举报,经落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取消单位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党建工作评先资格。
七、加强领导
市委组织部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基层党(工)委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一查源头,看各支部是否按要求组织推荐了培养对象,各党(工)委是否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库,在库人员是否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分类科学,质量较高;是否定期组织集中培训。二查材料,看《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培养与发展时间是否衔接;三查记录,党(工)委是否按要求与新发展党员进行谈话,是否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是否认真及时讨论审批。在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会议、简报等形式,对各基层党 (工)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各基层党(工)委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党 (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抓;组织书记是主要责任人,要重点抓;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要以本意见为指导,尽快建立健全发展党员相关工作制度,抓好落实。要定期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队伍状况和发展党员工作分析研究,查漏补缺,改进完善,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加强对所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总结经验,指出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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