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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林州党建网 www.lzdjw.gov.cn   07-08-02 09:23:18   来源:   浏览: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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