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因为:(1)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46.18%,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0.65%[6](p38)。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它已经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50多年中,我国农地经营规模不断细碎化的一项制度性障碍,又进一步加剧农村人口就业的巨大压力。因此,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首先改变目前全国的土地资源所有权分布的现状,切断农地资源单向流入城市非农业用途的制度性“路径依赖”。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发挥土地的社会稳定功能,保持着农村改革的连续性,以减少或避免社会局势发生动荡。(2)农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3)农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
加入WTO之后,我国应当积极地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市场,逐步规范和完善农民私有的土地产权流转机制和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传统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1)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规则,对国营农场和军垦农业企业进行规范性公司改制,使国有农业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以加强国家对大宗农产品进行直接调控的力量。(2)要根据国家财力状况,按照产销挂钩、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现代化大型商品粮基地。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等保护性政策措施,重点投资大型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切实搞好对大江大河的治理,让国有农业企业分享社会平均利润,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供求的能力。(3)要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合并不合理的原有县(市)、乡(镇)建制,实行村庄整体性迁移和新建中心小城镇等途径,并让被迁出的农民优先享受政府给他们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新组建的农业企业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4)村庄被集体迁移后,国家要给予失地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而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则依法收归国有,由新组建的大型农业开发企业有偿使用。(5)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绝大多数农民,要鼓励他们利用新获得的耕地私人财产权,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农业资源,依靠自我积累,发展市场农业,真正激活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
农村非耕地资源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公益设施建设用地等,要一律收归国家所有,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地位,并加强对国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因为:(l)马克思指出:“森林是说明这一点的最好例子。只有在森林不归私人所有,而归国家管理的情况下,森林的经营才有时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于全体的利益。”[5](p697)(2)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公益性土地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3)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全国出现了大面积的“无主”空闲地,使社会成员非法占用“四荒地”、滥垦滥伐公有山林以及过度放牧等现象不断地发生,却又屡禁不止,进一步加剧了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现象。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