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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下一步农村改革政策的基本走向
林州党建网 www.lzdjw.gov.cn   07-08-02 09:29:58   来源:   浏览:
原因就在于,我国尚未对农村大片的非耕地资源确立起国家公有的法律地位,造成国家、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存在着“产权属地模糊”的怪现象。今后国家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必须加强对非耕地资源有效的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要科学制订国土地资源整治的总体规划方案,并有计划地加以组织实施;要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益型和以市场融资为主的商业型“双轨制”的运行模式,进行国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政府监督和执法力度。

    三、建立和完善与新的农地制度相配套的农民收入分配制度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7] (p13)分配关系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是生产方式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集中体现。中国是世界上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始终支撑着封建国家政权的存续,历朝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都是向农民征收赋税。因此在处理土地收益分配关系、调整国家赋税制度方面一般采用“加”或“减”的办法:每当封建政权初建、国泰民安的开平盛世,均以轻摇薄赋、安邦抚民为立国之本,实行“休养生息”的减税政策;随着封建统治阶级没落,上层社会腐败,土地兼并加剧,苛捐杂税又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这种重复性的历史周期循环,在中国一直延续了长达几千年。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在亚洲帝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一个政府统治下衰败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统治下又复兴起来。在那里收成取决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随时令的好坏而变化一样。”[8](p763)

    建立与土地制度相配套的农民收入分配制度,是世界上所有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都必须遵循的一般经济规律。建国初期,我国实行农村土地的家庭私有制度,使农民与耕地紧密地结合、劳动与收益直接地挂钩,基本上做到了农产品自主分配。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以后,国家确立的农地集体所有制,使农民收入分配关系变得既复杂又难以管理,实质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模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旧的农民收入分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致使社会经济发展与农民收益分配两者之间出现了互相脱节的现象。在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农民企盼自己发明创造的“大包干”试验能够得到高层决策者认可,首先提出“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初次分配原则,一直延续了20多年。十五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我国农村实行“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既拓宽了传统的“按劳分配”的内涵,也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国家长期坚持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变,那么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管理等农业生产要素流动和优化组合就会受到制度性阻碍。因此,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城乡居民新的收益分配关系,必须要与农地制度改革以及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至少应当考虑:(1)应当遵循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建立起新的城乡统一的国家税制体系;(2)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统筹考虑到我国生产力多层次性和所有制形式多样性的特点;(3)建立和完善新的农民收入分配制度,首先必须调整我国长期存在国民收益分配极为不合理的旧格局,并与农地制度创新和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

    近期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是:(l)在确立新的农地制度和改革农村行政管理体制过程中,暂缓向农民征收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乡镇统筹和村级提留等多种收费项目。乡镇在编工作人员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其必要的经费支出等,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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