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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改革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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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党建网 www.lzdjw.gov.cn 07-08-02 09:32:01 来源: 浏览: |
土地的分离所有制,也即是本质上的准国家所有制。 ”我的判断有以下事实理由:
第一,尽管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国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但是事实上法律没有规定村作为所有权者应该有的权利。中国的土地承包期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200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为30年。这种规定理论上否定了村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物权,村集体根据其处分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农户的土地承包期,而不是由国家来宣布实是30年还是50年。由国家宣布土地承包期本身就是说明国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来规定经营者的使用期限。
第二,同样根据一般物权理论,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土地卖给土地市场上的任何一个买者。而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法,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够直接卖给土地开发商或者其它用地单位,而是首先由国家买进,进行所谓的土地征用,然后再由国家拍卖给土地开发商或者其它使用单位。这种做法理论上否认了村作为集体所有权者的地位。此外,对于农村跨地区的农业水利工程用地,国家没有对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而是采取乡,村协调分摊的方式来平均分摊减少耕地的面积。而那些航道和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与乡村毫无关系,而是属于国家、省或者市。
第三,在现行制度下,村民理论上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分子。但是村民作为所有权人的概念不是明确,固定的,而是与户口相关的,是变动的。由于集体的成员是不明确的,所以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是一个糊涂的概念。同时,每个个体在集体中的所有权份额是固定和明确的,个体有权通过转让或者出卖的方式退出他的土地所有权的份额。而在中国农民的个人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民的地契在合作化运动中被烧毁了。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村民没有任何个人土地所有权证书文件,证明他或者她在村集体中的土地的实物份额或者价值份额。因此,在现行中国土地法框架下,农民没有退出集体的法律条件。因此,所谓的村民集体所有从理论分析来看,是根本不存在的。
第四,中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准国家所有制的特征为,中国的农民或者村作为农民的集体,不持有任何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属于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份额证书。如果真正要打官司,无论是农民个人或者集体,事实上都拿不出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他们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
上述理论分析证明,中国农民问题的根源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里。而这种论断,也可以从实证资料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 。关于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认知调查表明,有相当数量的农民认为土地是集体的(虽然他们并不理解什么是规范的集体所有权),事实上仍有一定数量的农民,认为土地是国家的,土地是中央政府的
上面的分析表明: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从理论上来说,没没有得到实现,而是被国家利用行政权利架空了。
(三)现行准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农地土地权利制度能够基本农业生产为主的不发达的和相对稳定的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而不能适应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由此出现了种种弊端,诱发了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一,土地增值严重流失,农村缺乏公共建设的资金.目前农村土地准国家所有制使得农用地转为非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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