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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改革前景
林州党建网 www.lzdjw.gov.cn   07-08-02 09:32:01   来源:   浏览:
用地过程中,名义上属于集体的土地通过土地征用程序让渡给国家,国家再通过协议出让或公开拍卖给开民商。协议出让时政府将土地以很低的价钱转让出去,土地增值的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拿去,农民只获得极少的补偿。据估算,在中国城市化建设的二十年内,土地产生的增值中有近两万亿人民币被开发商拿走。在我国房地产业是一个依靠权力垄断瓜分土地增值收益的行业,城市的每一栋高楼底下都有血汗和尸骨。如果村集体真的对农村土地享有完全处分权,直接在土地市场对土地进行交易,就可以把这两万亿拿到自己手里。而用这笔钱建设乡村供电,供水,邮电,公路等基础设施,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可迅速推动乡村的现代化建设。在目前免除农业税,乡镇政府财政枯竭的情况下,真正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将大大出尽乡村的建设,充裕乡村财政,从根本上缓解“三农问题”。
   
    第二,所有权虚位,土地成为私人谋利工具。准国家所有制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民缺乏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村干部的个人所有,土地成为他们以权谋私,欺压村民的工具。在目前农村的矛盾冲突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乡,村干部强行或私下将土地租给外人作为建设或工业用地,而收益却被他们瓜分造成的。在我们调研过得的山东济宁鱼台县姜庄村和河南周口太康县的陆湾村,都存在这种情况,村民对本村干部的这种不法行为都极为愤慨。部分乡,村干部还滥用对土地的管理权,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破坏承包合同的现象屡禁不止。
   
    第三,导致了农村金融体制破产。在工业化过程中,土地所有权是农民企业家融资的主要手段。而土地所有权抵押更可以说是不发达经济中农村金融事业的基础。大量的个体农户可以有小额储蓄,如果贷款也给小规模农户,由于贷款的管理成本,正式金融机构根本无利可图,只能够通过民间互助或者民间贷款中介人的方式解决。而这种方式只适合于非常贫穷的农业社会,用于农业季节性和农民生活消费需要的资金调节。只有在贷款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正式的农村金融体制才能够得以建立。但一定规模的贷款必须以一定规模的信用为基础,而农民有规模的信用担保只能是土地所有权。2003年政府宣布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全面改革,标志着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以破产改制而告终。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也在给乡镇财政留下巨大债务后而关门。这些事实标志着中国多年来的农村金融合作体制以破产而告终。这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约束金融制度的一个充分的例证。权力贷款和关系贷款故然是导致农村金融体制破产的重要因素,但更深层的制度原因是农村缺少有信用的贷款人,能够与关系贷款和权力贷款竞争。
   
    第四,成为城市化的障碍。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不存在国家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不可能出现房价暴涨和由此产生的炒地产现象。根本的制度因素是,城市居民在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房产的同时,也可以向农民直接购买土地建房。市民住宅用地供给多元的竞争市场是城市化过程中抑制房地产价格暴涨的重要因素。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准国家土地所有制特征决定了农民不能够与用地单位直接进行土地交易。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市民向农民直接购买土地建房的可能性。只有少数大开发商能够在国家土地批发市场通过招标取得土地,这就形成目前大房地产公司对住宅市场垄断的格局。这种市场垄断是中国近几年房产价格居高不下的根本性制度原因。同样是中华文化圈内的台湾,采用的德国征地制度。政府征用民地公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不允许从中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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