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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改革前景
林州党建网 www.lzdjw.gov.cn   07-08-02 09:32:01   来源:   浏览:
而不是“是非标准”。很多人从抽象的经济理论和宪政理念出发,演绎产权,人权及宪政的关系,对土地制度评价以“是非”标准对待,这是没错的。但是,政策安排是在理论指导下“利害”计算后的选择。我们最求的是中国的国家命运和人民福利,而不单存是学者们在学术生涯中向往和追求的卓越与完美。
   
    3 多种所有权并存方案
    多种说有制并存的方案,即在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实行不同的土地说有权制度,采取类似“划出一块归国家,划出一块给私人,剩下的归集体”的办法,这种方案适合解决土地被征用的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因为如果赋予部分农民以完全的土地说有权,他们就有权利获得更多的补偿金,以保障他们失地后的生活,而不是像现在只拿到一点可怜的“安家费”。但这种方案也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即现有土地如何在国家和集体,村民间分配。国家无疑是强势的,它是裁判者,同时也是土地分配的参与者;村集体也是有组织的,但其却并不一定代表村民的利益,更多的时候,它只是村干部少说人的利益代表。而最基层的众多农民,是分散和缺乏组织的,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缺少自己利益代表者,很少听见他们得声音。在这种状况下,本方案将严重侵害农民的权利,导致社会矛盾的激烈。其实,若这种方案实施起来,国家的土地权利也是难以保障的。因为要管理好那些分散在广阔天地里的国有土地,需要维持一支庞大的领取薪俸的公务员队伍。否则,不仅国家出租土地的收益难以收上来,而且侵占国有土地的现象也难以制止。
   
   
    4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再造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再造是废除现行的准国家土地所有制,建设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所有制。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从理论上来说,并没有得到实现,而是被国家利用行政权利架空了。因此,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完全不需要首先修改宪法,而是可以直接在现行宪法的基本框下进行。建立规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方案为,对现有农村土地按现行政管理基本单位村或者组进行全面地籍登记,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主体和所有权客体。发放农户个人拥有的集体所有权份额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户的集体所有权份额,可以买卖,抵押,赠予和继承。这种方案是一种渐进式,改良式的方案。虽然它不能迅书消除国有土地说有制已有的某些弊端,却可以使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国家全局利益的新型农村土地权利格局逐步形成和巩固起来,并追中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奠定基础,创造条件。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为这一方案的实施床罩了契机。为了给农民相对稳定的地权,很多学者呼吁在《物权法》中把土地承包权的年限设置在七十年以上,这样土地使用权就具备了“准物权”的性质,农民可以把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并可到银行抵押贷款。同时,在目前村与村,小组与小组土地分界清晰的情况下,应向村或组发放土地所有权证,这样就从法律上保障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总之,我个人倾向于这种方案,必希望看到这种改革方案尽快得以实施。
   
   
    四 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准备这篇论文时,我认真研读了许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和基层干部的相关文章。我多次为他们强烈的使命感,对国家和民族命运的深切关忧而感动。我更认识到,农村是我们整个国家的支柱,黄土地是中华大地永远不变的底色。中国的改革正在过大关,关于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权利的制度的改革设计,不能够超出建立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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